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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看法官,不同法官判法不同。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盖房屋是可以继承的。如果需要法院判决宅基地房使用权,需要提供使用权的基本资料,如村委会或经济社盖章的使用证明。如能提供使用证明,可能有的法官会判决使用权,有的法官还是不会判决使用权(理由是涉嫌违建,需先经行政部门处理)。如下面这个案件,被继承人有7套宅基地房,但都没有宅基地证和使用权证明,发生继承纠纷法院就不处理。继承人就申请律师调查令,去村委会和经济社调取使用证明,可村委会和经济社都互相推诿,不肯出书面使用证明,最终法院就没处理。况且法院还认为村委会和经济社均不是宅基地确权机关,无权出使用证明(该法官个人观点,有的法官认为还是可以判决的)。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继承人范某7、温某的遗产范围问题。宅基地使用权与特定社会身份相关,不能作为遗产被单独继承;对于宅基地已建有房屋,法律则未限制地上房屋权属的继承。现范某1、范某2、范某3、范某4、范某5主张范某7、温某的遗产范围包括广州市黄埔区某路的8-1号房屋、88号房屋、90号房屋、91号房屋、93号房屋、102号房屋、103号房屋,但并未提供与之对应的权属证明、规划报建手续等证据,确无法对上述房屋的权属进行定性和处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宅基地的使用权,还是宅基地房屋的建设,均需经过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批,并非以当事人自认或协商一致便可认定权属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公示物权,故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房屋属于范某7、温某的遗产,在本案不予调处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另,鉴于一审法院已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律师调查令向广州市黄埔区某村委会、某经济合作社调查取证,现范某1、范某2、范某3、范某4、范某5在二审阶段再次申请本院调查取证,属于重复申请;且同前论述,上述主体并非宅基地确权机关,此项调查取证申请亦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故本院不予准许。当事人应当依法先向行政部门申请对上述房屋定性处理,再根据确权情况协商或另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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