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法治建设问题上,多位业界人士提出建言:应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坚持保护私权、限制公权的准则。
5月20日,由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中国科学院学部科技与法治研究支撑中心三方联合主办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论坛”在京举办。
澎湃新闻注意到,论坛旨在坚持数字经济发展与规范并重,突出高端、前沿、权威,突出经济、科技与法治的融合,着重政策阐释和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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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旨演讲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人大常委、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王瑞贺认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良性运行,要处理好开放与安全的关系,“必须在国家安全、公民隐私、商业秘密得到充分保护的基础上,实现数据合法合规、开放流动”。
与此同时,要完善数字经济发展中风险预警与防控的法治保障机制,筑牢数字经济发展的安全防线。王瑞贺表示,法治是守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发展数字经济必须以法制建设为保障,“归根结底是要正确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王瑞贺认为,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法制建设协同推进。
一是要坚持立法先行,对数字经济发展领域的一些有成熟经验,看得准的领域,要先制定或者修订有关的法律,再展开和推进相近相关的工作。
二是要坚持立法授权,对一些需要探索的数字经济法制领域,要通过立法授权的方式,为局部地区或者领域先行推进改革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三是要坚持跟进立法,对一些经过实践检验成熟的数字经济规则,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快完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缩短数字经济发展实践与数字经济法制建设之间的时间差。
四是要坚持前瞻立法,在确定数字经济制度和规则的同时,保持必要的灵活性,对实践探索留有一定的空间,特别是对那些需要做出必要规范,而情况较为复杂,认识又不尽相同的问题,要通过实践探索出案例。
五是要坚持分层立法,在坚持数字经济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相关专业部门和各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司法解释等多种方式,保持数字经济法律体系的弹性。
六是要做好立法解释,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对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及时做出立法解释。
“数字经济法制不是一般意义的部门法、领域法,它作为一个新的法律要素,镶嵌在法律制度里,必然会产生法律制度的裂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甘藏春在主旨演讲中指出,在数字法治建设上,要始终坚持法治的价值准则,核心是保护公民权利,限制公权力。
与此同时,还要创新监管体制,“面对新问题,应当建立试错的机制,以更有效方式来解决问题”。甘藏春表示,从实际上看,监管机制先于立法面对数字化进程所带来的考验,这就对监管机制的灵活应变提出了挑战,“要通过审慎包容的监管方式,解决立法滞后与技术发展的不对称问题。”
中央网信办网络法治局局长李长喜在会上表示,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我们针对数字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比较突出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问题,出台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基础性法律,通过立法构筑数字经济安全防线。
“目前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立法加快布局,稳步推进,为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律规范,但法律体系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李长喜认为,目前国家层面立法侧重于安全维护和权益保护,促进性制度的构建尚不充分,地方性立法存在着层级低、领域分散、刚性不足等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填补立法的时间差空白区,强化数字经济立法体系,构建和协调统一,为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提供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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