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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金融制度”是个新产生的名词,指教育主体的金融制度。广义教育金融制度指教育供求双方的金融制度。狭义的教育金融制度则特指基于教育需求方的金融制度。不同于“转移支付”类的教育资金筹集制度,基于教育需求方的金融制度在性质上属于交易类的教育资金筹措制度。从逻辑上讲,常见的交易类教育资金筹措制度主要是债性资金筹措制度,比如助学贷款等;根据“推理法”金融合约创新思想,股性教育资金筹措制度也应当能够成为交易类教育资金筹措的一种形态。
2、 教育金融制度是北京大学窦尔翔博士对教育资金的可得性、获得路径、制度效应等问题进行开拓性研究的过程中提出的核心范畴之一。如果说以舒尔茨为代表的人力资本积累理论为基础而构建的“教育经济学”对受教育者资金的可得性问题存而不论的话,那么教育金融制度将试图打开“舒尔茨黑箱”,探讨如何解决受教育者或者人力资本积累者资金的获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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