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公安部新制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其中,新规对现行记分项目进行了增减,对部分项目的分值进行了调整。其中,有7项记12分,7项记9分,11项记6分,15项记3分,10项记1分。记分类型增加了扣9分、删除了扣2分的违法行为。
部分行为处罚分值有所上调。如,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从2分上调为3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从6分上调为9分;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百的,从6分上调为9分。
不过,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将从2分调整为1分;未按规定安装号牌将从12分调整为3分;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则是从3分调整为1分;未按规定时间审车和不系安全带的处罚记分也都调整为1分。
此外,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以及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等,将不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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