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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发展,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服务专业化、精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日前,深圳市发布《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营、示范引领、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同时,对重点群体进行界定,即重点群体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法定劳动年龄内港澳台居民、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以及残疾人。
根据《办法》规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需满足四大条件,包括具有专业管理水平的运营机构、具有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具有充足的孵化场地保障、具有良好的创业孵化成效。
其中,未签订孵化服务协议、孵化期满未退出孵化基地、入驻时成立时间超过2年的创业实体,不纳入在孵创业实体统计范围。《办法》规定创业实体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创业团队在孵化期完成登记注册的可放宽最长1年。重点群体以及从事“20+8”产业集群领域的创业实体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
《办法》明确基地的奖补扶持政策,对于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基地可享受一次性认定奖补20万元,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一的一次性考核奖补,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办法》规定,已获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当年度新认定的参加下一年度的考核),已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创业孵化基地,若当年度已参加国家和省级年度考核,可不参加市级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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