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武汉市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规则》在武汉市政府官网公布。武汉市规定,大风、雷电等黄色预警期间,施工单位要停止塔吊、脚手架、玻璃幕墙清洗等高空户外危险作业。遇突发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驾驶员、车站行车人员可以先行采取紧急安全防护措施(含停止运行、疏散乘客等),再按照规定报告。
分四级预警,红色为最高等级
《规则》明确了事前监测预警与预警响应措施。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统一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不断完善监测网络系统和信息传输系统,提高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趋势预测,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灾害性天气发生后,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滚动发布天气实况。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一般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等级。灾害性天气预警具体等级根据不同种类灾害性天气的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
预警信号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类别、预警等级、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防御指南和发布机关等。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后,应当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高音喇叭、显示屏、广播等及时向社会公众传播。
学校、医院、商场、机场、车站、港口、码头、集市、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收到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
广播电视、网络媒体、通信运营商等媒介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众广泛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发布和传播方式。
大风雷电等黄色预警期间停止高空户外危险作业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等级和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预警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及时传播预警信号,发布安全风险提示,加强值班备勤,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灾巡查排险工作等。安全风险提示应当逐级传达到居民和一线作业人员,并逐级反馈落实情况。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在蓝色预警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防灾巡查排险和值班备勤。大风、雷电等黄色预警期间,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园林和林业、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应当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停止塔吊、脚手架、玻璃幕墙清洗等高空户外危险作业,将危险地带和简易工棚滞留人员以及危房居民及时撤离至安全区域;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督促加强户外广告牌等安全检查,避免出现高空坠物伤人等事件。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悬索桥和斜拉桥采取限速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黄色预警响应基础上,督促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停产、停工、停业、停课、停运,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上班人员的安全,提醒社会公众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橙色预警响应基础上,督促各单位在必要时全面停产、停工、停业、停课、停运,提醒社会公众尽量减少外出,储备必要的生活用品。
灾害性天气危及行车安全,地铁可停运
灾害性天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灾害、事故)时,受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力量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并及时营救受害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在处置的同时应当第一时间向属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遇突发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驾驶员、车站行车人员可以先行采取紧急安全防护措施(含停止运行、疏散乘客等),再按照规定报告。
灾害、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应当及时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维护现场秩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公安、消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处置、秩序维护、人员搜救、伤员救治、交通管制等工作。
负责灾害、事故处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牵头处置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发布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玩忽职守,依法依规追责任
支持保障方面,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支持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发展,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救援装备和通信设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的宣传教育,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各界主动获取预警信号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
对在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王荣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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