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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印发《河南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给收养顺利进行指明了规范和道路

孩子是很多家庭的希望。没有孩子怎么办?收养是一条重要途径。为更便利一些家庭和被收养者建立“亲子关系”,近日,省民政厅印发《河南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给收养顺利进行指明了规范和道路。

收养是依法确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评估事关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分6章31条,对收养评估进行了明确,在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维护收养申请人和被收养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做到减证便民服务。

《实施细则》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居民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细则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继子女的除外。明确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此次印发的《实施细则》里将收养评估细化为收养能力指标测评和融合情况鉴定两个方面。先对意向收养家庭和未成年人进行指标测评打分,得分75分为合格;测评合格后,再进行收养家庭融合,有效避免在不深入了解收养家庭背景的情况下,仓促将被收养人交于收养家庭可能造成的意外情况。”这位负责人称。

据悉,收养评估指标测评涉及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和社区环境等9个方面共计27条,满分100分。而在收养融合期间,只要不出现6种禁止性情形的,均认定为融合成功。

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有关负责人说,在提交资料环节,明确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等共享方式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积极发挥诚信承诺契约作用,在诸多不方便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让收养申请人进行个人声明,最大限度给收养相关方提供便民服务。

另外,我省建立收养评估互认机制,中国内地居民持有效期内收养评估报告(合格档次以上)在河南省区域内办理收养登记的,不再重复进行收养评估。

有哪些行为收养会被禁止,看下面:

收养评估期间,收养评估小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并终止收养评估程序:

(一)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的;

(二)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

(三)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四)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六)收养申请人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有重度残疾(精神或者智力残疾除外)、重大疾病,但不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除外。

(七)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

(八)故意或过失致使与其正进行融合的被收养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

(九)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况的。

存在前款规定第(八)项规定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关键词: 河南 民政厅 收养 评估

责任编辑:Rex_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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