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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其中对数据交易主体、数据交易标的、数据交易安全以及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等有了明确规定。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办法》共八章35条,包括总则、数据交易主体、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数据交易标的、数据交易行为、数据交易安全、管理与监督以及附则。
对于数据交易主体,《办法》明确包括数据卖方、数据买方和数据商,数据卖方应当作为数据商或通过数据商保荐,方可开展数据交易。
至于数据交易标的,明确数据交易场所交易标的包括数据产品、数据服务、数据工具以及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交易标的。而且,数据交易标的在数据交易场所上市前,数据商应当提交关于数据来源、数据授权使用目的和范围、数据处理行为等方面的说明材料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数据合规评估报告。
记者梳理发现,有三类数据交易标的鼓励在数据交易场所内进行,包括公共数据经授权运营方式加工形成的、已不具备公共属性的数据产品;深圳市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采购非公共数据产品、数据服务和数据工具;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采购或出售的数据产品、数据服务和数据工具。
数据买方使用数据有什么前提条件?
对此,《办法》明确数据买方应当按照交易申报的使用目的、场景和方式合规使用数据。具体而言,数据买方应按照买卖双方约定和数据授权使用的目的和范围使用数据。数据商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未经数据卖方和买方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交易的数据产品和数据工具,不得泄漏交易过程中的未公开材料及其获悉的其他非公开信息。
同时,《办法》明确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十大具体职责,包括提供数据集中交易的场所,搭建安全、可信、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支撑数据、算法、算力资源有序流通;提供交易标的上市、交易撮合、信息披露、交易清结算等配套服务;制定完善数据交易标的上市、可信流通、信息披露、价格生成、自律监管等交易规则、服务指南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创新,探索开展数据跨境交易业务以及数据资产证券化等对接资本市场业务等。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应当制定数据产品质量评估及管理规范、数据及数据交易合规性审核指南、数据流通交易负面清单和谨慎清单。
此外,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还要依法依规建立数据交易安全保障体系,应当建立统一的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保障交付安全。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对交易过程形成完整的交易日志并安全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十年。
责任编辑:Rex_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