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公路客货运输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退休员工向上游新闻记者报料称,因住在退休前单位未完成房改的住房,被单位起诉要求确认租赁关系解除,返还房产并支付占有房屋费用。
2022年12月22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因属于该公司内部房改房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一审裁定驳回公路公司的起诉。公路公司不服,继续提出上诉。2023年8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路公司起诉退休职工侵占租赁房屋一案做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二审裁定。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资料图片)
福田区法院一审裁定书显示,公路公司起诉的五名被告均为该公司退休职工,在1996至1999年间住进涉案房屋。此时各被告职工当时分别任职货运中心公司与客运中心公司,后两公司合并至新成立的公路公司。
公开资料显示,深圳市公路客货运输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原为深圳市交通局下属事业单位,2006年底划转为深圳市投资控股公司全资国有企业。
被告苏先生告诉记者,他1997年住进通业大厦,直到2021年退休,期间任职安保工作。苏先生称自己居住的这套房子是经过原公司深圳市货运中心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分配给他的带房改福利房,因公司合并迟迟未完成房改。为此公路公司曾两次成立工作小组,但都未解决这一问题。苏先生向法院提供了2001年、2004年公路公司相关通知和会议纪要,其载明“要求中心房改小组加快工作进度,尽快房改遗留问题”也被法院采信。
另一位被告帅先生退休前曾担任公路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的中层管理职务,2014年退休,于1997年入住通业大厦。和苏先生一样,他本人及配偶名下并无任何房产,也因公司合并未能完成房改。
帅先生表示这次纠纷是由2020年公路公司发文宣布将中心公寓进行市场化租赁引发。这一举措将110套房产的单位公寓租金提升,有的涨幅达近百分之五百,涉及到不少仍在职员工的租房。
他们五位退休员工的住房因为未完成房改,从2008年起也被作为周转房向公路公司下属的二级物业公司缴纳房租。2020年提价后双方产生纠纷,退休职工认为这是带房改房而非周转房,协调无果后,退休员工便被公路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裁定书显示,公路公司一方称退休员工入住时(公司)即将涉案房产出租给各职工,提供2008年印发的《周转房管理规定》,福田区法院认为公路公司未提供此前双方系租赁关系的证据,对这个说法不予采信。此外,公路公司还表示最后一次房改在1994年,但无法合理解释被告退休职工出具的2001年印发《关于成立职工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001年公路公司职工住房工作小组发文。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被告退休职工当庭均表示,当时住进了所在单位承诺房改分配的房产,后因公路公司成立导致原公司财务账目冻结,房改未能完成。其中两位退休职工曾签署合同载明居住房产为房改前使用的宿舍,户籍地址登记地址也是涉案房产,并有相关会议纪要旁证涉案房产为历史遗留问题的事实。
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采信退休职工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认为涉案房产从其历史来源看属于原告内部房改分房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驳回公路公司起诉。
二审裁定书显示,庭审中上诉人公路公司、被上诉人退休职工向法院提交了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一审裁定,驳回公路公司的上诉请求。
8月23日,记者致电深圳公路客货运输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法务部门,截至发稿未获有效回复。
(文章来源:上游新闻)
关键词:
责任编辑:Rex_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