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和《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各县市区管理部、各办事处、江北管理处,惠居公司:
【资料图】
现将修订后的《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和《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4月27日
附件1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2023年3月修订版)
一
贷款对象
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二
贷款条件
1.借款申请人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借款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或共有权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借款申请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6个月后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申请人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4.借款申请人有真实合法的自住住房交易行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间买卖住房不允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5.借款申请人需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含)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6.购买二手住房的,借款申请人需在过户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借款申请人支付的首付款已达到规定比例;
8.借款申请人购买的住房能办理房产过户、抵押手续,同意以所购住房作全额抵押,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贷款所需材料
(一)商品房贷款材料(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需提供)。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证件);
2.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等);
3.收入证明(原则上以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月收入认定标准。如果申请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实际月收入高于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和收入流水);
4.征信报告(近30天内);
5.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6.现场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诺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按月冲还贷协议》;
7.有产权共有人的,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均需提供上述材料,并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产权份额承诺书》。
(二)二手房贷款材料(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需提供)。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证件);
2.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
3.收入证明(原则上以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月收入认定标准。如果申请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实际月收入高于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和收入流水);
4.征信报告(近30天内);
5.已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或收条;
6.办理资金托管的,需提供《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协议书》及《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
7.卖方的《不动产权证书》;
8.卖方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9.卖方本人收款账户(本地银行一类银行账户);
10.现场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诺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按月冲还贷协议》;
11.有产权共有人的,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均需提供上述材料,并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产权份额承诺书》。
(三)拆迁安置增购面积贷款材料(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需提供)。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证件);
2.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
3.收入证明(原则上以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月收入认定标准。如果申请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实际月收入高于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和收入流水);
4.征信报告(近30天内);
5.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明、拆迁安置协议、增购面积购房款票据;
6.拆迁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贷款资金收款账户)证明材料;
7.现场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诺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按月冲还贷协议》。
(四)法拍房贷款材料(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需提供)。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证件);
2.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
3.收入证明(原则上以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月收入认定标准。如果申请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实际月收入高于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和收入流水);
4.征信报告(近30天内);
5.购房证明材料(拍卖公告、总价确认书、法院执行裁定书、首付资金凭证等);
6.现场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诺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按月冲还贷协议》;
7.有产权共有人的,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均需提供上述材料,并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产权份额承诺书》。
上述贷款所需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查验。
四
贷款年限
1.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最短为1年,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2.购买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和房屋使用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
按以上两种方式计算,取较短的贷款年限。
五
贷款首付比例
1.首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少于房屋总价的20%,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少于房屋总价的30%;
2.购买的二手房使用年限在10年(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不少于房屋总价的20%;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不少于房屋总价的40%;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不少于房屋总价的50%。
按以上两种方式计算,取较高的首付比例。
六
贷款额度计算
1.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格为认定标准;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格为认定标准。二手房过户交易计税价格须与网签备案合同价格一致,如不一致,公积金贷款申请无效,不予放款;
2.具体额度计算公式:
a: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基数之和×12个月×还款能力系数×可贷年限。
b: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
按以上两种公式计算得出的低值,且不超过我市当前最高贷款额度;
3.最高贷款额度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为准。现行标准为: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首次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二次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首次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55万元,二次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
4.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家庭月收入的50%。
七
贷款利率
按国家公布的各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现行标准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1-5年的年利率为2.60%;6年及以上的年利率为3.10%;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1-5年的年利率为3.025%;6年及以上的年利率为3.575%。
八
贷款还款方式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
(2)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
上述两种还款方式,借款申请人可任选一种。
2.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同时办理按月冲还贷业务。配偶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同时参与按月冲还贷。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不得取消按月冲还贷业务。
九
贷后其他业务
1.还款账户变更。
(1)贷款期间内,借款人用于还款的银行卡丢失、损坏等原因,可向中心申请变更还款账户。变更后的新还款账户应为:同一家还款银行的,借款人本人名下一类银行账户;
(2)借款人银行卡被冻结,可申请变更为配偶或亲属银行卡偿还贷款,变更后的还款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到线下柜面申请办理。变更后的新还款账户应为:同一家还款银行的,新还款人本人名下一类银行账户。
2.还款方式变更。
贷款期间内,借款人需变更原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时,需向中心提出申请。还款方式变更后,在贷款结清前不得再申请变更。
3.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可申请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
(1)公积金贷款还款满6个月后,可申请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金额需≧1万元,提前部分还款业务每间隔12个月可办理1次;
(2)缩短贷款期限业务相当于提前部分还款业务,需在线下柜面办理。如已办理提前部分还款业务,需间隔12个月再申请办理缩短贷款期限;
(3)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业务时,可选择线上办理或线下柜面办理。线上办理默认优先用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款。线下柜面办理可选择用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款或用银行卡还款。
(4)线下柜面可同时办理提前部分还款和缩短贷款期限两项业务。
4.抵押注销。
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或正常结清的,借款人需到线下柜面申请办理抵押注销,中心将相关资料传递给抵押权人(委托银行),由抵押权人办理注销手续。
十、本业务规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房金中心〔2018〕2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2023年3月修订版)
一
购买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申请人购买商品住房行为真实有效。
2.申请人家庭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此套住房的,不得申请购房提取。
(二)提取对象。
本人、配偶、产权共有人。
(三)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或未婚承诺书)原件(产权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可以不提供《结婚证》);
3.购买商品房合同原件;
4.购买商品房首期付款发票原件;
5.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6、申请人本人收款银行账户(本地银行一类银行账户。申请人第三代社保卡已激活金融功能的,可不提供)。
(四)提取时间。
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金额。
1.全额付款购房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金额。
2.需申请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此套住房的,提取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应预留公积金贷款额度的10%。
3.商业按揭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
4.产权共有人提取额按照所占产权份额计算。
(六)其它。
1.申请人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需在线下柜面办理。
2.申请人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需补充提供下列材料(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1)申请人本人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
(2)申请人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婚姻证明;
(3)申请人直系亲属(含父母、子女)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与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
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申请人购买二手住房行为真实有效,并已办理产权过户。
2.申请人家庭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此套住房的,不得申请购房提取。
3.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间买卖住房不允许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提取对象。
本人、配偶、产权共有人。
(三)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或未婚承诺书)原件(产权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可以不提供《结婚证》);
3.增值税发票原件;
4.买方新过户的房地产权证原件;
5.申请人本人收款银行账户(本地银行一类银行账户。申请人第三代社保卡已激活金融功能的,可不提供)。
(四)提取时间。
购房交易增值税发票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金额。
1.全额付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金额。
2.需申请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此套住房的,提取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应预留贷款额度的10%。
3.商业按揭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
4.产权共有人提取额按所占产权份额计算。
(六)其它。
1.申请人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需在线下柜面办理。
2.申请人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需补充提供下列材料(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1)申请人本人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
(2)申请人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婚姻证明;
(3)申请人直系亲属(含父母、子女)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与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三
自建、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申请人需为自建、翻建住房的产权人。
2.申请人自建、翻建自住住房行为应真实有效。
(二)提取对象。
本人、配偶、产权共有人。
(三)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或未婚承诺书)原件(产权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可以不提供《结婚证》);
3.合法有效的规划许可证原件;
4.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批文原件;
5.合法有效的施工许可证原件;
6.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
7.申请人本人收款银行账户(本地银行一类银行账户。申请人第三代社保卡已激活金融功能的,可不提供)。
(四)提取时间。
1.工程预算报告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申请人自建、翻建住房,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五)提取金额。
1.提取总额不超过工程预算金额。
2.产权共有人提取额按所占产权份额计算。
四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申请人需为大修住房的产权人。
2.申请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应真实有效。
3.大修住房的安全鉴定等级必须达到C级或D级。
(二)提取对象。
本人、配偶、产权共有人。
(三)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或未婚承诺书)原件(产权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可以不提供《结婚证》);
3.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需要大修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
4.需要大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
5.大修费用的预(决)算报告原件;
6.申请人本人收款银行账户(本地银行一类银行账户。申请人第三代社保卡已激活金融功能的,可不提供)。
(四)提取时间。
1.工程决算报告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申请人(含家庭成员)按大修自住住房事项提取后,不得以同一个《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金额。
1.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实际承担费用。
2.产权共有人提取额按所占产权份额计算。
五
拆迁安置住房增购住房面积提取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申请人拆迁安置住房增购住房面积行为应真实有效。
(二)提取对象。
本人、配偶、产权共有人。
(三)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或未婚承诺书)原件(产权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可以不提供《结婚证》);
3.被拆迁房屋产权证书原件;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
5.安置及增购住房面积协议书原件;
6.申请人本人收款银行账户(本地银行一类银行账户。申请人第三代社保卡已激活金融功能的,可不提供)。
(四)提取时间。
自拆迁安置住房增购住房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五)提取金额。
1.提取总额不超过补差价款金额。
2.产权共有人提取额按所占产权份额计算。
六
偿还购买自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行为应真实有效。
2.自住房商业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商业按揭住房贷款。
3.申请人已偿还此套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满12个月。
(二)提取对象。
本人、配偶、产权共有人。
(三)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或未婚承诺书)原件(主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可以不提供《结婚证》);
3.商业贷(借)款合同原件(仅第一次还贷提取时需提供);
4.贷款银行的近3个月还款记录;
5.申请人本人收款银行账户(本地银行一类银行账户。申请人第三代社保卡已激活金融功能的,可不提供)。
(四)提取时间。
每年提取一次,两次提取间隔时间不少于12个月。
(五)提取金额。
1.按实际还贷款额计算,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还贷总额。
2.产权共有人提取额按所占产权份额计算。
(六)其它。
提前偿还自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已提前还款凭证。自还款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提取一次,提取总额合计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且不超过申请人账户余额。
七
偿还购买自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行为应真实有效。
2.自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指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3.申请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冲还贷(按月划转)业务,且已偿还此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满12个月。
(二)提取对象。
本人、配偶、产权共有人。
(三)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或未婚承诺书)原件(主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可以不提供《结婚证》);
3.申请人本人收款银行账户(本地银行一类银行账户。申请人第三代社保卡已激活金融功能的,可不提供)。
(四)提取时间。
每年提取一次,两次提取间隔时间不少于12个月。
(五)提取金额。
1.按实际还贷款额计算(本人及配偶已办理冲还贷的,不再重复计算);
2.产权共有人提取额按所占产权份额计算。
(六)其它。
提取额不足以支付提前还款总金额的,可在以后年度继续申请提取,每两次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前还款总金额。
八
职工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二)提取对象。
本人、配偶。
(三)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或未婚承诺书)原件;
3.户口本原件(用于核查未成年子女情况);
4.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5.申请人本人收款银行账户(本地银行一类银行账户。申请人第三代社保卡已激活金融功能的,可不提供)。
(四)提取时间。
1.每年可提取一次,两次提取间隔时间不少于12个月。
2.无房证明有效期一年(12个月)。
(五)提取金额。
未婚(单身)职工每月最高不超过1000元,已婚家庭职工每月最高不超过2000元,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九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申请人已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
2.申请人工作单位已为申请人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3.申请人在我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贴息贷款,其本人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下同)。
(二)提取对象。
本人。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未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需提供离(退)休批文或离(退)休证原件;
3.申请人本人收款银行账户(本地银行一类银行账户。申请人第三代社保卡已激活金融功能的,可不提供)。
(四)提取金额。
申请人在我市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贷款结清后,方可销户。
十
职工账户封存满半年未重新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申请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未在我市正常就业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
2.申请人在我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提取对象。
本人。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本人收款银行账户(本地银行一类银行账户。申请人第三代社保卡已激活金融功能的,可不提供)。
(四)提取金额。
1.申请人在我市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贷款结清后,方可销户。
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应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继续缴存,直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
十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申请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申请人工作单位已为申请人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3.申请人在我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提取对象。
本人。
(三)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人社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原件;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4.申请人本人收款银行账户(本地银行一类银行账户。申请人第三代社保卡已激活金融功能的,可不提供)。
(四)提取金额。
申请人在我市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贷款结清后,方可销户。
十二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定居国有效证件。
2.工作单位已为申请人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3.申请人在我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提取对象。
本人。
(三)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定居国有效定居证件原件;
3.公安部门批准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4.申请人本人收款银行账户(本地银行一类银行账户。申请人第三代社保卡已激活金融功能的,可不提供)。
(四)提取金额。
申请人在我市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贷款结清后,方可销户。
十三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缴存人,下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2.工作单位已为缴存人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3.职工在我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提取对象。
代理人办理。
(三)所需材料。
1.合法有效的继承文书原件;
2.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提取资金转入指定银行账户。
(四)提取金额。
职工在我市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贷款结清后,方可销户。
(五)其它。
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线下柜面办理。
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缴存账户已办理封存手续,账户余额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人民币,且在我市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签署承诺书,可一次性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无需再提供公证继承文书。
十四
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申请人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含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2.重大疾病包含: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10种重大疾病,及一年内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其他重大疾病。
(二)提取对象。
本人。
(三)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或未婚承诺书)原件(本人患重大疾病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可以不提供《结婚证》);
3.户口本原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
4.住院治疗证明材料原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治疗费用清单或医保报销费用清单);
5.单位出具的职工患危重疾病证明原件(见附件);
6.申请人本人收款银行账户(本地银行一类银行账户。申请人第三代社保卡已激活金融功能的,可不提供)。
(四)提取时间。
根据政策具体确定,每12个月提取一次。
(五)提取金额。
不超过扣除医保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金额,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六)其它。
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线下柜面办理。
十五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一)提取条件。
1.芜湖市范围内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
2.申请人家庭(含本人及配偶,下同)在我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3.申请人家庭名下住宅加装电梯,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本人父母名下住宅加装电梯,且父母均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对象。
本人、配偶、产权共有人、子女。
(三)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加装电梯的住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加装电梯自付费用材料原件(票据、费用结算单);
4.婚姻证明材料原件(未婚承诺书、结婚证、离婚证等),房屋产权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可以不提供本项材料;
5.申请人本人收款银行账户(本地银行一类银行账户。申请人第三代社保卡已激活金融功能的,可不提供);
6.以本人父母名下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提取时间。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自加装电梯费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2个月(含)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以后年度不可再提取。
(五)提取金额。
1.按实际自付费用计算,提取总额不超过应由本户承担的加装电梯建设费用。
2.产权共有人提取额按照所占产权份额计算,需补充提供产权份额证明材料。
(六)其它。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在线下柜面办理。
十六、本业务规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房金中心〔2020〕23号)同时废止。
▍ 来源: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编辑: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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