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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热闻】深圳一女子付完1400万后,被告知法拍房叫停了!法院称流程合规

通过司法拍卖竞得一房产

而在付完全款后

却被告知拍卖中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对此法院表示

都在法定程序之内

......

这其中究竟是怎么回事

罗湖这套1400多万元的房产

谁才是它的“主人”?

本期《接诉即办》

带你一起来看具体情况

投诉者诉求

全款付完被执行人提出异议

拍卖流程遭中止

肖女士向记者表示

2月中旬

其在阿里司法拍卖平台

看中一套位于罗湖区的房产

起拍价为

14125274.94元

通过向福田区人民法院咨询以及实地了解,肖女士表示,其在3月21日上午报名交了保证金141万元并出价,经过竞价,最后以14265274.94元竞得该房产。

根据该房产的《拍卖须知》,拍卖成交后,拍卖余款在2023年3月28日前一次性缴入法院指定账户

买受人应在2023年4月4日(遇节假日顺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就在拍卖结束之后,在后续的拍卖程序中,新的问题来了,据肖女士回忆称——

3月24日

其在3月24日按拍卖要求交了尾款。

3月27日

肖女士告诉记者,当天下午,福田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对其表示,“这个房子比较麻烦,以后清场有困难,避免更大的损失,现在退钱还来得及”。

3月28日

3月28日,执行法官又告诉肖女士,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需要等执行异议裁定书出来后,才能确定司法拍卖是否能够继续进行。

肖女士认为,自己已经付了全款就是确定要购买的,一切应当按程序进行。

肖女士

“但现在告知有执行异议,也没说明异议的具体情况,另外也不清楚异议的裁定什么时候结束。”

其表示,自己已经交了一千多万,到时还有可能撤拍,“现在只能干等着,对我们是个很大的负担。”

肖女士认为,买受人的权益应该受到充分保障,拍卖应该合法有效,而不是拍卖成交后相关利益人还能阻碍程序的进行。

肖女士

“拍卖是经过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有异议,应该在拍卖之前去主张撤拍,若符合条件,法院自然会撤拍,我们也就没有机会买到,而不是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付完款后,再来说被执行人有异议,这对善意的买受人不公平。”

福田区人民法院

目前进行的程序

符合法律规定

奥一新闻记者就上述情况发函至福田区人民法院,其回复称——

即使拍卖的买受人已经付完款项,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是有权提出异议,所以法院才会受理,目前进行的程序都在法定之内。

执行异议案件正在办理中,法官口头建议撤拍是一个工作的方法,不是一个最终的决定。现在先等异议的案件程序处理完,后续看异议能否成立,根据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来推进后面的工作。

如果执行异议不成立,执行局会尽最大力度去推进执行的工作。

此外,针对相关执行异议裁定结果的时间,回应称,执行异议立案后三个月内出裁定结果,如果异议成立需要撤拍,但不会对买受人进行补偿。

律师意见

买受人若认为法院给其造成损失

可申请国家赔偿

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博恩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六条——

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而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在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因此如有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应当裁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竞买人,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执行。

显然该期间内,法院是可以不予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而应当审查执行异议执行异议的结果直接决定了标的物能否裁定过户给买受人。因此,必须等待裁定结果作出后,视结果处理。

肖女士虽然付完了全款,但未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且福田法院没有送达拍卖成交裁定之前,肖女士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不能发生房屋转移的效力,须等执行异议案件处理完毕完,才能继续进行房产的交易。

肖女士若认为福田法院给其造成损失,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的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接诉即办 · 第27期

接办单位:福田区人民法院

总体评价:68分 及格

介入速度 18分

理由:接到相关反映后,迅速了解相关情况并进行回应。

处理进度 18分

理由:对执行异议案件进展以及司法拍卖后续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解释。

处理效果 17分

理由:正面回应目前进行的程序都在法定之内,同时表示,如果执行异议不成立,执行局会尽最大力度去推进执行的工作。

奥一基层治理研究员评价 15分

理由:此事的矛盾焦点在于,投诉人在缴纳了一笔大额购房款后却因为相关异议导致无法成交。诚然,提出执行异议是被执行人的权利,但法院还应当在买受人竞拍时进行全方位的说明。同时,法院还应加强与买受人的沟通,以法律为依据向其解释相关情况,展现每一道程序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而非具有随意性和模糊性,打消买受人的疑虑。

采写:奥一新闻记者 詹越慧 实习生 陈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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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ex_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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