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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今热点:大鹏查获首宗“非现场”监管环境违法案


(相关资料图)

“运维单位化学需氧量、总铜自动监控设备标液核查结果显示不合格,但纸质台账记录为合格,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电子储存记录与运维台账纸质原始记录不一致。”台账记录矛盾的背后,隐藏着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到位的实质性问题。

近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以下简称“大鹏管理局”)在对大鹏新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单位进行服务质量评估时,层层核查,最终揭开了某企业自动监控运维台账未按要求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据悉,这是大鹏新区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查处的首宗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台账未按要求记录案件。

今年7月以来,大鹏管理局正式实施“1个工作方案+1套管理要求+1套检查清单+1套评分标准”的“四个一”自动监控运维数据评估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着力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数据质量,规范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管理水平,“四个一”评估机制初显成效。

“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维单位数据库,这不仅方便我们及时掌握企业的第一手有效资料,也可以节约时间成本,减少对企业的多次打扰。”大鹏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道。

在精细化开展自动监控运维单位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大鹏管理局按要求推进“四个一”自动监控运维数据评估工作机制,强化自动监控运维企业监管。

今年8月,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平台,实时查看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数据,通过分析发现辖区内某企业数据存在异常。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对照“四个一”自动监控运维数据评估工作机制现场开展“清单式”核查,最终发现该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电子储存记录与运维台账纸质原始记录不一致,存在台账造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最终,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对该企业及自动监控设备第三方运维单位进行了调查,责令第三方运维单位依法整改,并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委托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机构运营管理污染防治设施的,由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运营管理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受委托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对该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第三方运维单位实施了行政处罚。

大鹏新区通过非现场监管技术手段,发现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为案件办理提供了重要线索。这是大鹏新区首次查处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台账不规范记录案件,是对非现场监管工作的一次探索,有力提升了污染源在线精准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适应环境保护发展新态势、环境执法监管新要求。

关键词: 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 原始记录

责任编辑:Rex_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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