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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预制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监管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三审稿有新变化

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5月23日,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提请三审。三审稿有什么新变化,一起来看看。

加强预制菜全链条监管


(相关资料图)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贺江华在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进行说明时表示,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完善了对粮食的食品安全管理,防止不合格粮食流入市场,增加了两款规定:“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销售食用用途粮食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粮食经营者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销售食用用途粮食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的食用用途粮食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随货同行。”

加强对预制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监督管理,三审稿增加了两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预制菜生产、运输、贮存、销售、加工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等单位经营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管理

据贺江华介绍,在此前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和调研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意见提出,应当统筹食品安全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结合“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进行适度监管。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对三审稿进行了修改:一是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进行分类管理,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及摊贩实行备案管理。二是坚持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原则,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许可前要对生产重点监管食品的小作坊进行现场核查,规定:“生产的食品列入小作坊重点监管食品目录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现场核查,在收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颁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安全年度抽检“全覆盖”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意见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强化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增加“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计划应当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者”的内容。同时,完善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抽样检验的程序,增加一款规定:“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现场抽样。”

完善食品追溯部门协作机制,三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产地在本省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论以及相关可追溯信息向产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另外,健全标准化、清单化监管机制,三审稿增加规定:“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化监管规则和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和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提升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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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ex_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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